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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莲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文号为国土资发〔2010〕96号。
- 中文名
- 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国土资发〔2010〕96号
- 类 别
- 地方法规
- 发布单位
- 莲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管理的通知》(萍府字(2014〕4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1.县国土局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的编制、报批,按照法定征地程序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及征收土地的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利用状况,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界址,征收土地协议的签订、征迁资金拨付、土地征收后的管理等。
2.乡镇政府职责:负责组织村、村民小组、农户等配合县国土局踏勘征收土地位置、确定土地权属,召开被征地农民户主会,收集农户意见及征地公告知晓情况的相关资料,对被征地农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疏导和解释,协调解决征地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监管村级征地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等。
3.村委会职责:负责落实征收范围内各农户的权属、界址、比对土地承包证面积,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确定征地款分配方案,及时发放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等。
4.相关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落实;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抓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拟定并公告社会保障事项;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果树、林木的认定工作并提供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县住建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的认定,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并与征地项目做好衔接;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并办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款的支付、分配、使用和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1.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切实做到征地公告、勘测调查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公示等征地工作程序,及时将征地范围、面积、地类、权属、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事项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面积、批准用途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人口密集区进行公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保证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确认权。对被征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种类、数量的确认必须要由所有权人亲自到场或其委托人签字认可并逐户登记。
2.严格执行听证规定。土地征收期间,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县国土、人社、住建等部门分别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被征地农户会议,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并形成由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户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的,县国土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不申请听证的,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拔付到村级财务专户后,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村委会在6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并拔付到户,同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交地协议。
三、严格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1.完善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管理制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县国土局要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2.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及《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莲府字〔2011〕10号)规定执行。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同一个项目用地或同一批征收土地位于同一综合地价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土地补偿和安置的公平性。
3.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建设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财政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4.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要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拔付到县国土局征地费用专户,由县国土局支付给被征地的村委会财务专户。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被征地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落实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1.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和安置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
2.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县国土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由劳动部门解决失地人员的就业、保障。
3.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乡镇政府应当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将同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安局及时办理。
4.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被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由县国土局会同乡镇政府、县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莲花县征收土地暂行办法》(莲府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可以安排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和住宅用地。
留地安置重点在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利用方式可以采取自行开发、作价入股、出租等形式,但不得买卖和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1.严格征收主体。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由县国土局代表县政府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擅自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或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阻挠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1]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管理的通知》(萍府字(2014〕4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1.县国土局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的编制、报批,按照法定征地程序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及征收土地的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利用状况,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界址,征收土地协议的签订、征迁资金拨付、土地征收后的管理等。
2.乡镇政府职责:负责组织村、村民小组、农户等配合县国土局踏勘征收土地位置、确定土地权属,召开被征地农民户主会,收集农户意见及征地公告知晓情况的相关资料,对被征地农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疏导和解释,协调解决征地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监管村级征地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等。
3.村委会职责:负责落实征收范围内各农户的权属、界址、比对土地承包证面积,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确定征地款分配方案,及时发放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等。
4.相关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落实;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抓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拟定并公告社会保障事项;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果树、林木的认定工作并提供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县住建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的认定,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并与征地项目做好衔接;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并办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款的支付、分配、使用和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1.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切实做到征地公告、勘测调查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公示等征地工作程序,及时将征地范围、面积、地类、权属、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事项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面积、批准用途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人口密集区进行公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保证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确认权。对被征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种类、数量的确认必须要由所有权人亲自到场或其委托人签字认可并逐户登记。
2.严格执行听证规定。土地征收期间,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县国土、人社、住建等部门分别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被征地农户会议,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并形成由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户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的,县国土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不申请听证的,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拔付到村级财务专户后,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村委会在6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并拔付到户,同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交地协议。
三、严格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1.完善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管理制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县国土局要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2.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及《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莲府字〔2011〕10号)规定执行。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同一个项目用地或同一批征收土地位于同一综合地价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土地补偿和安置的公平性。
3.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建设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财政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4.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要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拔付到县国土局征地费用专户,由县国土局支付给被征地的村委会财务专户。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被征地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落实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1.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和安置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
2.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县国土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由劳动部门解决失地人员的就业、保障。
3.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乡镇政府应当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将同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安局及时办理。
4.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被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由县国土局会同乡镇政府、县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莲花县征收土地暂行办法》(莲府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可以安排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经济发展就业安置用地和住宅用地。
留地安置重点在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利用方式可以采取自行开发、作价入股、出租等形式,但不得买卖和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1.严格征收主体。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由县国土局代表县政府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擅自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或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阻挠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1]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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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资料来源 .莲花县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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