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术语。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或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的解决体育争议的一项体育法规制度。
- 中文名
- 体育仲裁
- 外文名
- Sport arbitration
- 体育法学
(1)概念
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或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的解决体育争议的一项体育法规制度。[1]
(2) 体育仲裁的类型
第一,体育组织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
第二,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包括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和体育仲裁法院(CAS)。
第三,普通仲裁机构或法律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
第四,体育竞赛中设立临时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
第五,《体育法》设定的体育仲裁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
(3)体育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申请仲裁应符合的条件:①有体育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体育仲裁应当提交体育仲裁协议和载明规定事项的体育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受理。体育仲裁机构收到体育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体育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额答复。体育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体育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体育仲裁的要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体育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仲裁。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经体育仲裁机构决定,体育仲裁一般适用普通程序。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体育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的简易程序;②因参加体育竞赛需要迅速解决或其他需要迅速解决的体育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的特别程序。
第四,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体育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和解书。体育仲裁庭在做出仲裁前,对根据仲裁规则适用调解解决的体育纠纷,课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体育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体育仲裁庭仲裁对体育组织的处罚或其他决定不服的体育纠纷,应当做出维持体育组织的决定或要求体育组织重新做出决定的裁决,也可以做出变更体育组织决定的裁决;对于其他的体育纠纷,应直接做出裁决。
[1] 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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