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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有关问题
- 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
(2015年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2014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对各类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及环境守法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案件和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的情况。
(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1检查对象
省政府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122个问题和33个省重点督办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在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各类问题整改责任单位。
2检查内容
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的通知》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省重点督办问题清单的通知》为依据,重点检查:
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环境问题;水电开发及河道采砂生态破坏问题;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影响问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城乡、景区、道路沿线环境问题;项目违规建设等问题整改情况。
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国、省控废气企业,包括燃煤发电(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电解铝、铁合金、焦化等企业;各类涉气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建材加工、塑料加工、五金加工、机械加工、钢渣加工、商砼搅拌站、小石灰窑、石膏及石灰加工、砖瓦、广告喷绘等企业;其它各类废气污染源,包括煤炭加工经营、燃煤锅炉、餐饮服务业、油气站、垃圾填埋场、建筑及拆迁施工工地等场所。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涉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包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各类涉气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取缔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4年省级确—4—定的48个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2)企事业单位各类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堆放场“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3)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气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油品品质升级改造及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落实情况。
(4)燃煤小锅炉“冒黑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垃圾填埋场扬尘等污染整治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水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所有涉水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废水企业、中小型生产加工废水企业、制药、纺织、印染、食品加工、医院、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和屠宰等行业废水企业以及地表、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等。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5—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废水排放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包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等情况;污水排放去向,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的情况;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各类涉水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取缔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湟水流域33个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西宁市13家重点企业自备水源关闭情况,省政府相关部门及西宁市政府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需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整治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在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铅、汞、镉、铬、类金属砷等剧毒物质排放的企业及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2检查内容
以《青海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依据,重点检查:
(1)《规划》重点项目年度治理落实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
(3)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重金属自测及信息公开、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4)重金属企业尾矿库、废渣拦挡坝安全隐患、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运输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冶炼(铅锌、电解铝、铬铁)、印刷、摄影扩印、石棉、电镀、原油加工、炼焦、多晶硅生产、废旧电子材料拆解、氯碱、垃圾填埋场(废液)、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保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申报登记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转移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3)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场所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企业。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重点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是否取得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是否装备完善了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正常运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等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情况等。
牵头部门:省安监局。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对象
核技术利用单位。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转让审批、备案等情况。
(2)辐射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3)废旧或闲置放射源安全送贮、放射性物质及污染物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情况。
(4)核安全文化宣传贯彻实施和培训,辐射安全与防护人员上岗培训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集中区污染防治情况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2014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对各类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及环境守法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案件和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的情况。
(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1检查对象
省政府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122个问题和33个省重点督办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在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各类问题整改责任单位。
2检查内容
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清单的通知》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省重点督办问题清单的通知》为依据,重点检查:
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环境问题;水电开发及河道采砂生态破坏问题;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影响问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城乡、景区、道路沿线环境问题;项目违规建设等问题整改情况。
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国、省控废气企业,包括燃煤发电(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电解铝、铁合金、焦化等企业;各类涉气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建材加工、塑料加工、五金加工、机械加工、钢渣加工、商砼搅拌站、小石灰窑、石膏及石灰加工、砖瓦、广告喷绘等企业;其它各类废气污染源,包括煤炭加工经营、燃煤锅炉、餐饮服务业、油气站、垃圾填埋场、建筑及拆迁施工工地等场所。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涉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包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各类涉气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取缔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4年省级确—4—定的48个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2)企事业单位各类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堆放场“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3)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气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油品品质升级改造及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落实情况。
(4)燃煤小锅炉“冒黑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垃圾填埋场扬尘等污染整治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水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所有涉水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废水企业、中小型生产加工废水企业、制药、纺织、印染、食品加工、医院、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和屠宰等行业废水企业以及地表、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等。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5—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废水排放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包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等情况;污水排放去向,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的情况;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各类涉水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取缔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湟水流域33个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西宁市13家重点企业自备水源关闭情况,省政府相关部门及西宁市政府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需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整治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在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铅、汞、镉、铬、类金属砷等剧毒物质排放的企业及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2检查内容
以《青海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依据,重点检查:
(1)《规划》重点项目年度治理落实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
(3)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重金属自测及信息公开、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4)重金属企业尾矿库、废渣拦挡坝安全隐患、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运输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冶炼(铅锌、电解铝、铬铁)、印刷、摄影扩印、石棉、电镀、原油加工、炼焦、多晶硅生产、废旧电子材料拆解、氯碱、垃圾填埋场(废液)、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保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申报登记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转移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3)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场所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企业。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重点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是否取得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是否装备完善了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正常运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等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情况等。
牵头部门:省安监局。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对象
核技术利用单位。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转让审批、备案等情况。
(2)辐射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3)废旧或闲置放射源安全送贮、放射性物质及污染物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情况。
(4)核安全文化宣传贯彻实施和培训,辐射安全与防护人员上岗培训情况。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集中区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
2检查内容
(1)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2)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工业园区落后产能淘汰及产业升级改造等落实情况。
(3)工业园区生产生活废水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堆放场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4)园区及企业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1检查范围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含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海湖流域、柴达木地区、湟水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检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建设项目(矿山开采、探矿、砂石料场、水利水电、公路、旅游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矿山开采、勘探、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项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情况,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损毁、占压或破坏林地、草场、湿地等生态恢复治理情况。
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
(十)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检查安排
环境保护大检查时间自2015年2月5日起,到2015年12月30日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实施“省级督查、市(州)县级监管、企业负责”
的工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任务的落实,辖区企业、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一)各市(州)应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做好大检查的动员部署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施方案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二)2015年3月1日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各市(州)政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列出整治清单,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分类治理,逐一处置,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查到位。
(三)2015年8月至11月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明查暗访、现场监测等方式,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督查,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各市(州)政府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并附季度汇总表(见附件2)和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季度表(见附件3),12月15日前完成大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要求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把开展大检查作为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商务、住建、交通、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林业、安监、工商以及电力监管等部门或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履职,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各地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完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大检查扎实有效。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不能依法达到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由有关政府采取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恶意违法排污和严重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全面做好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检查方案,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和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大检查宣传报道工作,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同时,要继续抓紧抓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
(四)完善监管档案,做好信息调度。各地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要建立污染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各市(州)在大检查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
附件:1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
2检查内容
(1)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2)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工业园区落后产能淘汰及产业升级改造等落实情况。
(3)工业园区生产生活废水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堆放场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4)园区及企业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1检查范围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含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海湖流域、柴达木地区、湟水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2检查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1)检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建设项目(矿山开采、探矿、砂石料场、水利水电、公路、旅游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矿山开采、勘探、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项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情况,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损毁、占压或破坏林地、草场、湿地等生态恢复治理情况。
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
(十)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检查安排
环境保护大检查时间自2015年2月5日起,到2015年12月30日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实施“省级督查、市(州)县级监管、企业负责”
的工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任务的落实,辖区企业、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一)各市(州)应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做好大检查的动员部署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施方案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二)2015年3月1日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各市(州)政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列出整治清单,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分类治理,逐一处置,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查到位。
(三)2015年8月至11月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明查暗访、现场监测等方式,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督查,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各市(州)政府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并附季度汇总表(见附件2)和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季度表(见附件3),12月15日前完成大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要求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把开展大检查作为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商务、住建、交通、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林业、安监、工商以及电力监管等部门或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履职,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各地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完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大检查扎实有效。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不能依法达到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由有关政府采取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恶意违法排污和严重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全面做好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检查方案,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和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大检查宣传报道工作,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同时,要继续抓紧抓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
(四)完善监管档案,做好信息调度。各地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要建立污染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各市(州)在大检查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
附件:1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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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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