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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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艺术大学章程,发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作者是大学宣传部。
中文名
四川艺术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
2013年6月27日
发布单位
四川艺术大学
作    者
大学宣传部
四川艺术大学章程(四川音乐学院[1]  即将更其名)
作者: 宣传部发布日期: 2013/6/27 16:52: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ConservatoryofMusic”。
第三条学校校址设在成都市,校区分为校本部(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和新都校区(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20号)两部分。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为主要功能。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努力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确立“综合协调,不断创新,既办大,又办强”的总体办学指导思想。
第五条办学规模:本专科在校生规模12000人。(其中研究生500人,本科生11000人左右,专科生500人)校园占地面积1126亩。专任教师950名至1000人。
第六条学校校训是“尚美、创新”。办学理念是“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
第七条按照学校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建成以音乐学科为龙头,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高等艺术院校。
第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坚持以培养人才为根本”、“坚持以科学管理为基础”、“坚持以教学、科研、创作、艺术实践相促进”的办学指导方针。坚持“在办学特色上实现突破”、“在巩固传统专业和强化优势专业上实现突破”、“在做大的同时实现做强的突破”、“在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上实现突破”的办学思路(即四坚持四突破)。
第九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少量适用性专科和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发展需要可招收国外留学生。
第十条学校按要求设置各二级教学、科研院所和系、部、室。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以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党建为重点,以文化建设为支持。学生是学院的主体。学院的一切工作都以培养学生成才和为社会奉献为根本宗旨和出发点。
第十二条教学是学校工作任务之首。学院党委和行政,坚持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思想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学院从机制与制度上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教学,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创作、表演、文化下乡、下派干部、开放办学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和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院所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提高国际学术竞争力为目标。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集体领导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校基层组织条例》开展工作。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负责党建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选;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科以上干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五)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八)领导、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的工作。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常委会或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学生、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九条学校设党委书记一人。党委副书记三人(一人兼)。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副校长五人和校长助理一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推荐副校长人选;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外代表学校;
(十二)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由党委、行政领导及部分院系主任、专家教授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出版社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设立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
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经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设置于本院、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教研学术活动;
(四)负责院、系、部聘用岗位的人员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院、系、部内资产管理;
(七)负责院、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院、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保证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党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部门负责人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院、系、部设院长、系、部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
院、系、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院、系、部设立院、系、部务会。院、系、部务会是院、系、部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
院、系、部务会由院长、系主任、分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系、部教代会主席和教授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院、系、部务会由院长、系主任或者院长、系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三十六条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三十七条科研机构参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应形成“彼此欣赏、相互成就”的良好师风。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级管理干部应形成“志存高远、勤奋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爱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尊重和爱护他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停发职务津贴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合并作出。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四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学生应形成“明德向上、快乐成才”的学风。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爱国爱校,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对不具备学位条件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依法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开源节流,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校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重大开支项目。财务预决算应经党委会,或教代会确认通过。校长或副校长负责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校徽的图形为:圆形,正红,中英文校名,川、M、Y、1939组合。
第五十九条校旗:红底黄字。字为学院院报体。
第六十条校歌《为祖国歌唱》(待定)
第六十一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中旬。庆典为每五年的10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生效,报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非文化 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