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评论

编辑:见识网互动百科 时间:2019-11-24 19:37:08
编辑 锁定
《法律社会学评论》秉持社会进步与法律发展同步的视野,以独特的视角和方法考察、研究面向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法律社会学评论》每年出版,每卷的主题有所不同,但都是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的热点讨论。本书组编有六个方面,其一是学术专题研究,其二法院专题研究,其三检查专题研究,其四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其五学术评论,其六会议综述。作者都是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各篇文章侧重不同,但都是深入地反映了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对法学理论、法律问题的独特思考。
书    名
法律社会学评论
出版社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页    数
372页
开    本
16
品    牌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    者
李瑜青 张斌
出版日期
2014年6月1日
语    种
简体中文
ISBN
9787562839040

法律社会学评论内容简介

编辑
《法律社会学评论(第1辑)》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法律社会学评论图书目录

编辑
(学术专题研究)
  法律与文化互动的三点思考——以传统儒学与中国法治建设关系为切人点
  论和解公诉程序的完善
  刑事和解的文化之维
  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问题探析——基于上海的实证研究
  (法院专题研究)
  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
  司法如何保护婚姻——基于离婚案件二次起诉现象的分析
  司法沟通的语境、修辞与转换
  调解考核制度的设计与功能悖论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识别与保护
  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的实践逻辑与反思
  (检察专题研究)
  关于加强整治新建城区社会治安的调研报告——以N市L城区D片区作为调研样本
  A市B县检察院抗诉案件调查与反思——以2008—2012年抗诉案件为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羁押执行交付问题研究
  (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研究
  论转型乡土社会的司法策略——以重庆市L村为例
  纠纷解决的城乡差异——基于“CGSS”数据的分析
  (学术书评)
  转型之惑与实践之学——评李瑜青教授《法律社会学教程》一书
  中国法社会学的理想图景——读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
  由西向东、由理论迈向实践——评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
  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兼评高其才教授的《法社会学》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法律社会学解读
  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之道——读周大伟先生《法治的细节》一书有感
  (会议综述)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当代法治发展与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的理论建构、制度设计与区域经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研讨会综述
  (征稿启事)

法律社会学评论序言

编辑
任何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对社会的有效治理都提出很大的挑战。而当代中国,这种有效的社会治理,其方式上我们有通用的话语,即法治。法治总与民主相连。其要义是使法律,从作为国家或政府对社会控制的手段,转变为约束政府权力、有效治理社会的权威,国家的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
  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进步是明显的。它摆脱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治理方式,总带有血缘性、伦理性特征的局限,也即我们经常诟病的人治的局限。人们总把法治与法制做区分,有法制并不一定实行法治,如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但在中国古代政治中从来没有过真正的法治,即使是中国古代对法的作用给予高度评价的法家,在阐述其政治理想时,提出的仍是君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从属于君主的意志(“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而现代法制,则是与法治相统一的,强调法制中内涵了民主的要求,无论何种国家的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
  但一国的法治,又是在历史的发展中实现,总带有其特殊的痕迹。当代中国以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法治的发展,从法学研究方法角度看,可以说先后经历了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分别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可以认为是价值分析方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刻。价值分析方法通过批判的逻辑与方法,摧枯拉朽地将与法治建设相抵牾的各种要素加以批判,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范式中走了出来,并迅速地倡导“权力本位”理论、法治现代化理论等。但解构有余建构不足,则是价值分析方法最为学界所诟病的。20世纪90年代至2011年,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为时段,可以说是规范分析方法大显身手的重要历史阶段。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对所谓国外先进制度的引进、移植或模仿,使得中国快速地建构起系统完备、结构合理的法律体系来,但至于正式的法律制度的法律设施效果如何则超越了规范分析方法的视域。上述两种法学研究方法对中国法治建设在不同的历史时段都发挥了重要功能,但所形成的“关于中国”而非“根据中国”的思考逻辑,则是这两种方法在面对法律有效实现的问题时自身系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
  “关于中国”可以说是鸦片战争以来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框架或逻辑,其预设了这样的假设,即认为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都是一个被诊断的对象,是一个“病人”,为了拯救“病人”和治疗好“疾病”,需要开设各种药方,而西方国家的现实实践和成功所形成的那种示范性,使得以为通过西方知识、制度等的引进,就能够实现药到病除之目的。但现实的法律实践,却使人们发现,一定的法律制度,不能只建立在逻辑体系和道德力量的基础上,以抽象的道德原则或是逻辑来推演,更重要的是要依据社会现实或发展的条件。当下中国法学在实现自主性目的的过程中,既需要从批判的法学观过渡到理解的法学观,也需要从“关于中国”的研究路径过渡到“根据中国”的研究路径上来。
  “根据中国”研究进路,首要的则是需要对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构成要素进行实证探讨,从法与社会的关系中突出关注法律的有效实现问题。将“根据中国”的研究进路的内在精神,投射于法学研究方法上,则需要重视法律社会学的学术成就。
  当然,法律社会学本身既是一种法学思潮,同时更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作为法学思潮的法律社会学,我们从中可以领略涂尔干、斯宾塞、韦伯、庞德、埃利希等经典思想,也可以发现弗里德曼、塞尔兹尼克等现代大家风范。当然,我们更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强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要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其内在精神与法律社会学思潮有共性之处。但仅仅是评介和研究各式法律社会学思想对“根据中国”学术思路的拓展、对法学学术自主性的推进,所具有的功效仅仅是表面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作为方法的法律社会学加以重视。
  当我们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加以重视和予以接纳之时,就意味着,在研究各种法律现象、行为问题时,既不能停留在价值法学那种通过某种预设,如正义、秩序、平等等,来脱离实际地对法学问题加以批判;也不能停留在规范分析方法那种——对法律制度建构和法律内部的体系、语义等问题,脱离语境的分析(当然这不意味这两种方法不重要),我们更多的是需要首先对社会事实和社会经验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来推进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建构,也恰恰只有在此过程中才能体现法学的自主性。
  经由对作为方法的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则可以进一步激活法律社会学内部的各种思想并将其逐步地转化为社会实证和经验调研的工具,如结构分析方法要求对研究对象进行整体把握和分析,功能分析方法要求对制度和结构的正负、显隐功能加以研究,冲突理论则要求对社会冲突的功能重新予以反思等等。同时,当我们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方法之时,那么则可以进一步地推进法律社会学所具有的学术功能,如搜集资料为立法做准备、对司法过程进行分析、对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研究等等。
  总之,对作为方法的法律社会学的重视,既有助于我们看到一个有别于当下研究所呈现的法学知识格局,更有助于我们了解过去、剖析现在和展望未来,进而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建设产生和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社会学评论这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专刊,应时代的呼唤而问世了。

  
词条标签:
文化 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