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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重要的国家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国情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大举措,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客观需要。通过开展地名普查,全面掌握完整、准确的地名信息,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市域范围内各类地名信息。普查内容:一要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二要对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三要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实现城乡地名标志全覆盖;四要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数字化管理和高效利用;五要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完善各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拓展地名信息社会服务功能。
三、普查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3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完成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规范操作流程、启动宣传动员、编制经费预算、开展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以区、县(市)为单位,收集基础资料,进行普查信息内业登记,开展外业测绘,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录入普查信息,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地名标志,验收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修改、完善、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地名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做好督促检查和服务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系统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准确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二)科学统筹安排。此次地名普查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阶段目标、工作标准,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工作落实。同时,要综合利用现有地理信息国情普查、土地资源调查、文物普查、水利普查等重要信息,避免重复普查,造成资源浪费。
(三)把握普查原则。一要坚持依法普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二要坚持科学普查,发扬科学、严谨、务实、规范的工作作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普查,稳步推进普查工作;三要坚持安全普查,强化作业安全管理,慎重处理涉及的军事、民族、宗教、语言等敏感问题,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四要坚持质量普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严禁编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四)加强队伍建设。地名普查工作需要普查人员掌握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以及具有与地名相关的知识、信息储备。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组建数量充足、人员稳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普查队伍,把培训工作作为地名普查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能力。
(五)保障普查经费。我市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落实好普查人员的野外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等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支付。普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格管理,确保专项经费合规、节俭、安全、高效使用。(六)做好宣传动员。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深入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大意义和相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形成群众支持、社会参与、共同推进地名普查的局面。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有序推进地名普查工作开展,圆满完成此次地名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1]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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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中国沈阳政府网[引用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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