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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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宜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南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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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在小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5.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在小城镇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6.原己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宜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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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5.投资兴办实业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登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6.被聘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供聘用证明或其他就业证明。

宜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南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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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返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需交纳《准迁证》、《迁移证》工本费每证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