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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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英文译名: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称:剑川县非遗保护协会 英文简称:JICHPA)是经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同意、剑川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协会是由剑川县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热爱民间传统文化、手工艺和技艺传承事业发展,有志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地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文名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外文名
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简    称
剑川县非遗保护协会
英文简称
JICHPA
地    区
剑川县
社团性质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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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正式成立,成为省内第一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潘振炎、大理州非遗中心何爱东、县委宣传部部长何正春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丽在大会上致辞,县民政局局长李玉成、县文广局局长陈永和宣读了同意筹备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批复和关于成立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批复文件,并为新成立的协会颁牌授印。云南省非遗中心发来贺电,对我县成立协会给与充分肯定和支持,198名会员参加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听取了协会主要发起人杨鸿坤同志向大会报告协会筹备工作,工作人员做协会《章程》(草案)、财务制度的说明,审议通过了《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章程》、财务制度,选举和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研究基地负责人、剑川县兴艺古典木雕家具厂厂长段四兴当选第一届会长。
协会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在县非遗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我县非遗保护发展计划,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完成非遗保护任务。为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做贡献。
在协会成立大会上,县文广局局长陈永和对县非遗协会的成立和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当选表示祝贺。对新成立的协会提出四点希望:一是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是充分调动积极性,使会员主动投入传承和保护工作。三是要全面履行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抓住机遇,开展各类非遗文化交流活动。
目前,全县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个、省级5个、州级6个、县级11个,省级传承人22人,州级传承人10人,县级传承人95人。协会的首批198名会员既有长期从事非遗保护工作代表,也有省级、州级、县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将主要履行以下职能:调查、挖掘、抢救、收集、整理、研究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弘扬、发展我县优秀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参与制定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技术和工作规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征集、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加强非遗理论研究和资料整合,编辑出版或配合有关部门出版非遗相关书籍、影像制品等;培养非遗保护人才,推广普及非遗保护知识,对全县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探索非遗保护的有效途径;协助我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组织学术讨论,推动非遗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和理论建设;加强与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组织、专家学者和传承人的交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为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搭建平台。协助政府部门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广泛开展优秀非遗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推动我县非遗活动的健康发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推广工作,协助会员拓展非遗产品和旅游工艺品相结合的市场推广,加强与各个外贸机构和旅游景点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剑川旅游非遗工艺品市场的发展;依托非遗主管部门的资源和发展战略构想,承担各类非遗文化的奖、赛、论坛、交流合作活动,搭建非遗公众信息数字化平台、移动终端微信平台、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推动非遗产品的流通等。将剑川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推向世界。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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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段四兴(剑川县兴艺古典木雕家具厂 厂长)
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鸿坤(剑川金翅鸟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会长兼副秘书长
刘丽湖(剑川丽湖布扎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会长
张庆昌(剑川县昌艺木雕有限公司 总经理)
赵怀珠(剑川赵怀珠民族工艺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段昆云(剑川县白曲保护基地 负责人)
姜伍发(石龙白曲传习所 霸王鞭传习所 负责人)
段德坤(剑川县梅园石雕有限公司 总经理)
赵树林 (剑川县艺林木雕工艺厂 厂长)
监事:
杨万涛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第一届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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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双喜
刘丽湖
李兆元
李繁昌
杨山华
杨巨兴
杨俊龙
杨焕培
杨鸿坤
杨德珠
张月秋
张庆昌
张金星
张根汉
张福妹
赵怀珠
赵树林
段四兴
段昆云
段德坤
施家顺
施鸿训
蒋 勇
姜伍发
颜炳英
章 程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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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了规范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英文译名: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称:剑川县非遗保护协会 英文简称:JICHPA)的运行,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和发展机制,特制订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 团体性质 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是本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愿组成的自律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凡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的保护单位与传承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热爱民间传统文化、手工艺和技艺传承发展事业,对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亦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三条 团体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在县非遗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协本会发展计划,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完成我县非遗保护任务。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体会员,为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剑川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北门外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挖掘、抢救、收集、整理、研究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弘扬、发展我县优秀传统民族民间文化;
(二)参与制定剑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技术和工作规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征集、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
(三)加强非遗理论研究和资料整合,编辑出版或配合有关部门出版非遗相关书籍、影像制品等;
(四)培养非遗保护人才,推广普及非遗保护知识,对全县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探索非遗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协助我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六)组织学术讨论,推动非遗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和理论建设;
(七)加强与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组织、专家学者和传承人的交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为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搭建平台。
(八)协助政府部门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广泛开展优秀非遗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推动我县非遗活动的健康发展;
(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推广工作,协助会员拓展非遗产品和旅游工艺品相结合的市场推广,加强与各个外贸机构和旅游景点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剑川旅游非遗工艺品市场的发展;
(十)依托非遗主管部门的资源和发展战略构想,承担各类非遗文化的奖、赛、论坛、交流合作活动,搭建非遗公众信息数字化平台、移动终端微信平台、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推动非遗产品的流通,将我县优秀传统文化推向世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和个人,由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单位、项目传承人和热爱民间传统文化、手工艺和技艺传承发展事业的人士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到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协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处理本协会各种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下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代表大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审查同意,并报剑川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