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编辑:见识网互动百科 时间:2019-11-30 2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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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1]  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强化责任观念,修炼气质风度,树立精品意识,提供系统服务”是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一直推崇和坚持的职业理念。我们将秉承这一宗旨,持续提升自身素质,超越过去,以继续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最大合法权益,在法治进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中文名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外文名
JIANG SU NING TONG LAW FIRM
总    部
江苏省南京市
团队人数
13人
律所主任
李健
所属行业
律师业
业务领域
民商事 行政 刑事诉讼、仲裁等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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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由李健(主任)、梁刚(副主任)、曹成明(副主任)三位律师组建,办公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同曦鸣城A9幢7楼。本所现有职业律师7人,行政主管1人,执业类型涉及法律顾问、经济诉讼、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诉讼等。
本所自开办以来,以“服务江宁、文明执业”为工作理念,立志于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利益。本所自身精湛的业务素质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已经赢得业务内良好口碑。在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管理和社会活动诸多领域皆有卓越表现,获得业内和社会广泛赞同,并获得“群众服务满意窗口”称号。我们的合作不仅仅是个人律师在为您服务,更是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在为您服务!
“强化责任观念,修炼气质风度,树立精品意识,提供系统服务”是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一直推崇和坚持的职业理念。我们将秉承这一宗旨,持续提升自身素质,超越过去,以继续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最大合法权益,在法治进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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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一、民商事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环境保护及知识产权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就因公司股东投资、不正当竞争、保险、票据、招投标、海事海商等事由引起的商事纠纷 提供如下服务:
  1 、在诉前策划中,提供 背景情况调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请求分析和策略研究;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商业决定或决策提供建议等服务;
  2 、在一审代理过程中,进行证据调查、收集、策划;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撰写起诉书;撰写答辩状,代理词及其它诉讼用文书;代理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提起回避申请;代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调解;代理当事人申请撤诉;代理当事人领取法院判决书;
  3 、在二审代理过程中,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撰写上诉状;撰写二审答辩状、二审代理词及相关法律文书;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领取法院判决书;
  4 、在再审代理过程中,代理申诉人提起再审申请;起草再审诉讼用法律文书;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领取法院判决书;
  5 、在执行代理过程中,代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法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协助法官执行;参与执行调解、达成和解。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二、行政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代为进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行政复议,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因中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复审、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三、刑事诉讼

1 、在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诉和控告;
  2 、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资料;调查、收集证据,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起申诉;
  3 、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资料,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申请鉴定;起草辩护词;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为上诉或申诉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4 、代理当事人进行其他法律活动。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四、仲裁

(一)经济及涉外仲裁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税务、环境保护等事由引起的仲裁提供如下服务:
  1 、背景情况调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请求分析和策略研究;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商业决定或决策提供建议;
  2 、起草、审查仲裁协议;协助当事人达成仲裁请求协议;起草整理和提交仲裁用法律文书;
  3 、代理当事人进行与仲裁有关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工作;
  4 、代理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庭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5 、代理当事人提出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如果当事人是被申请人时,代理当事人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
  6 、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达成和解与调解;
  7 、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
  8 、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 、针对涉外案件,代理当事人选择从事涉外仲裁的机构和仲裁规则;准备与涉外仲裁有关的外文资料和应相关仲裁机构要求的翻译文件;代理当事人向选择的涉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10 、针对涉外案件,代理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等事由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提供如下服务:
  1 、代理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起草整理和提交仲裁用法律文书;
  2 、代理当事人进行与仲裁有关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工作;
  3 、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诉,提出回避申请;
  4 、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五、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
  1 、提供有关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商业秘密、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意见与策略。
  2 、起草、修改、审查有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权转让、许可等的法律文件
  (二)知识产权诉讼
  1 、代理对知识产权相关的评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请求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2 、代理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商业秘密、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与商号、商誉相关的。
  3 、侵权纠纷的仲裁、民事诉讼与协商调解。
  4 、代理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侵权的刑事自诉。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六、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常项法律服务。其中常项法律服务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专项法律服务则根据公司需要,具体事项具体处理。本部门的业务专长有:协助公司建立规章制度、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案;为公司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债转股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制定公司终止、解散、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方案。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公司的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出具法律意见;
  2、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件和其他法律行为;
  3、协助或代理公司参与经济项目的谈判活动;
  4、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公司管理;
  5、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
  6、应公司要求,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发表声明,公开陈述公司立场或某种真相,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7、应邀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法律事项,参与该等事项之谈判、见证及法律文件的制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
  9、公司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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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律师(主任) 李健律师(主任)
姓名:
李健
职位:
主任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主任。1975年3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担任多家国家机关、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2011年4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李健律师专注于法律专业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服务特色,尤其擅长在合同法、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服务。李健律师曾以诉讼类业务为基础,成功代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姓名:
梁刚
职位:
副主任
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77年11月出生,法学本科。梁刚律师做事严谨、踏实、认真,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等多个领域的业务。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得到了业内的认可和当事人的好评。
姓名:
曹成明
职位:
副主任
曹成明,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资深律师。1977年4月出生,法学本科。曹成明律师成功办理各类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刑事、工伤等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曹成明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好评。
姓名:
张庆
职位:
合伙人
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1970年12月出生,法学本科。张庆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对法律知识运用自如,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尤为擅长办理公司法、劳动法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他办理业务的能力,以及对待工作认真的态度,都得到了业内人士和当事人的认可。
姓名:
侯世太
职位:
合伙人
侯世太,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1年1月出生,法学本科。侯世太律师擅长于民事侵权、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专业基础扎实,办事尽心尽责,办理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姓名:
张正
职位:
专职律师
张正,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81年1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擅长办理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张正律师把“忠于法律,维护正义”作为自己的办案宗旨,用自己的行动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姓名:
姜玉萍
职位:
专职律师
姜玉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出生于1985年10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曾系统研究过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尤其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赔偿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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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股东维权操作成功案例(本案标的1亿)

2005年1月,吴总,曹总,陈总等江浙老板到江苏某市考察,与负责招商的单位协商后,决定成立一家公司,用于开办该市第一家五星级大酒店。当年11月底吴、曹、陈设立的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吴总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占公司股份55%)。公司项目也在按照计划推进,到了07年5月后,公司项目基本封顶,公司累计投入已经达到7000万,但是就在此时公司产生危机,资金也极为紧张,剩余的项目无法完成,酒店也即将变成烂尾楼。出现该情况后,招商单位要求公司要么将项目建完,要么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公司,因此3个股东发生分歧,董事长要求全体股东按投资比例继续投入,其余2个股东主张,项目应不计成本转让。07年9月吴总之外的股东突然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吴董事长,重新选举曹总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事态更为紧急的是,2007年10月9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在仲裁委员会与招商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将公司名下所有土地级地上建筑作价6000万(公司项目实际价值1.5个亿)抵偿给招商单位,用于偿还原欠招商单位的项目转让费3千万,多余部分,由招商单位为该项目找到下家后,返还给公司。仲裁委员会据此出具裁决书一份,该《调解协议》由此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情发生后吴总多方奔走,但都改变不了整个现状。
  维权经过:
  此后吴总辗转找到本所律师,详细介绍了整个事情经过,要求委托本所律师全权负责处理本案涉及得一切诉讼事务。本所律师经过详细论证后指出:本案应当提起三个诉讼并且申请诉前保全公司财产。第一,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07年9月董事会决议。第二,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第三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函,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其余股东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回复或明确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股东代表权之诉。
  诉讼提起后,公司财产现有财产得到了保全,在第三个诉讼开庭时,本所律师据理力争,开庭时明确指出,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财产违反了公司章程(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以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公司项目进行评估。法院最后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同意了鉴定,虽然鉴定的时间很长,但最终本所律师在法院拿到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项目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价值为1.5个亿。拿到报告后,本所律师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余股东赔偿公司损失9000万。案子到了这一步,就不难解决了,对方要么同意调解,要么赔偿公司9000万(诉讼时也对其余股东的个人财产作了保全),因此双方顺利的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余股东以数千万的价格收购吴总的股份,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人对本所律师的服务特别满意。
  至此本所律师维权成功,本案的难点在于,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程序合法,鉴定申请是否能得到法院允许,本所律师凭借对《公司法》以及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都一一化解。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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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司法部规定的 “ 六条禁止 ” 。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品牌律师的社会形象。
  3. 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提供决策前咨询、顾问意见、司法建议等服务,为闵行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4.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充分的法律服务,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 注重文明服务,设立工作接待室,推行首问责任制方便当事人。接待人员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做到 “ 有问必答,有难必助 ” 。
  6. 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7. 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法规政策收费,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8. 在执业中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9. 尊重法官、检察官、侦察人员,遵守法庭纪律,并教育委托人如实提供证据,服从法院判决。
  10.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不相互诋毁,不排斥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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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