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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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于2006年8月4日以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6〕16号印发。该《办法》共8条,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 
中文名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
印发机关
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国管分中心
类    别
规范性文件
文    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6〕16号
印发时间
2006年8月4日
施行时间
2006年8月4日

目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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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于己于人2006年8月4日印发。[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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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管理办法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6〕16号,2006年8月4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管理,规范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银行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由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指定,专门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职员。根据经办业务的不同,专管员分为归集会计岗、贷款岗和主管岗。
第三条专管员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对专管员实行备案管理,即由经办网点指定能够胜任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人员为专管员,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登记表》(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送交国管分中心统一建立专管员档案。
专管员应相对稳定,经办网点变更或新增专管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管分中心递交《登记表》,以对新任专管员建档备案。原则上,专管员应专人专职,情况特殊的,可以兼办其他业务,但是应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影响。
第四条专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会计岗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转移、记账等归集会计业务,负责装订和交接专用凭证及证明材料;
(二)贷款岗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发放、催收、抵押登记等贷款业务;
(三)主管岗为一个网点有两名(含)以上专管员时,网点应指定一名专管员为主要负责人;
(四)负责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负责向国管分中心反馈银行柜台业务情况;
(六)承办国管分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管分中心适时会同受委托银行对专管员进行新业务、新政策培训。新增和更换专管员的上岗培训由各经办网点负责。
第六条 国管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考核支付办法》,结合职工投诉情况和经办网点业务情况,对专管员进行考核评定。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为一个考评期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专管员,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管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登记表(略)[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