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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封建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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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
隋朝。至
唐,
节度使、
观察使、
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
团练、
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明 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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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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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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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 始于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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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诗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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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扬州韩绰判官》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
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
睿宗以后,
节度、观察、
防御、
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
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
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
签判”;各路经略、
宣抚、转运和
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
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
府州有
通州,清代改为
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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