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封建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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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至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明 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1] 
中文名
判官
释    义
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始于朝代
诗词描述
寄扬州韩绰判官

判官判官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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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通州,清代改为州判

判官诗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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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牧有一首有名的《寄扬州韩绰判官[2]  :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这里的判官就是一种指封建官名。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古代史 历史机构 历史 人物 中国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