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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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中文名
社团法人
性    质
法人
属    性
社团
国    家
美国

社团法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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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1] 
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2] 

社团法人我国的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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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还可以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它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并且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3]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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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分意义在于,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导致以下差别;[4] 
  1. 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5] 
  2. 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 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5. 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
    我国民事立法迄今未采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谓。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法人。
参考资料
  • 1.    龙卫球着.《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
  • 2.    王泽鉴着.《民法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 3.    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经济法.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6页
  • 4.    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36~337页
  • 5.    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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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 经济 社会 法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