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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 中文名
- 社团法人
- 性 质
- 法人
- 属 性
- 社团
- 国 家
- 美国
社团法人概念
编辑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2]
社团法人我国的概说
编辑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还可以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它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并且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3]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编辑- 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 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 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我国民事立法迄今未采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谓。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法人。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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