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社会中涉及依附农民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的制度。它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农奴对封建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之上。封建主将土地以份地的方式分给农民,把他们世代束缚在土地上。这些农民为获得份地的使用权,受到封建主的各种剥削和奴役,成为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农奴被迫为领主提供沉重的劳役,通常每周为他们耕作自营地或服其他杂役两三天,还要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农奴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们要向主人交纳人头税、结婚税、财产继承税等,领主则可以对其进行买卖、交换和转赠,但农奴的地位优于奴隶。农奴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和生产工具,如除了份地外,还有归个人使用的宅院地和菜地;可以结婚,拥有自己的家庭;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权利,如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杀死农奴;劳动的一小部分成果可由自己支配,劳动的兴趣比奴隶要高。农奴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但在领主超经济的强制手段下,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所受压迫最重。直到14、15世纪,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农奴起义的冲击下,农奴制终于瓦解,大多数农奴都获得自由。 [1]
西欧农奴制定义
编辑西欧农奴制 (serfdom in West Europe)
西欧封建社会中一种依附农民的经济地位、法律身份等的综合制度。农奴(serf)一词源自罗马人对奴隶的称呼——servus,是人身属于主人的农业劳动者,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剥削和奴役。农奴世代耕种庄园的份地,但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使用土地还必须为封建主服沉重的劳役,一般每周3天耕作领主的自营地。农奴可以结婚,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独立,可以维持本身的再生产。
西欧农奴制地位
编辑从法律地位看,农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传。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随便将其杀害,但可以买卖、转让、交换或赠送他人(实际上买卖农奴的情况并不很多)。农奴要负担作为人身不自由标志的捐税,如结婚税(理论上认为当农奴和别的庄园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交纳)、财产继承税(意味着农奴的财产属于主人)和人头税(源于农奴外出庄园谋生要得到主人允许)等。农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他们归主人审判,但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也不受理农奴案件。农奴不得服军役,亦不得担任教职。
西欧农奴制历史
编辑法国的农奴制形成于10~11世纪,古代的奴隶和隶农的后代以及后来的自由农民等都有转化为农奴的。英国农奴制的形成,则以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农奴于国家法律保护之外为标志。13世纪西欧各国形成了农奴制的法学理论。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些理论大都以罗马有关奴隶的法律说明农奴的地位。但因农奴的实际地位多由各地习惯法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遂使如何确定统一的农奴标志有不少分歧意见。晚近西欧学者对农奴的标志,农奴制的形成及演变等也有争论。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农奴逐渐积得金钱,赎回与人身有关的义务,获得自由。也有一些农奴通过逃亡与垦荒等途径得到自由。但从13世纪起又出现了封建主通过扩大劳役地租剥削,把一些农民再变为农奴的趋向。由于经济情况变化和农奴的不断斗争,至15世纪末,除个别情况外西欧大多数农奴获得了自由,农奴制瓦解。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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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欧农奴制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07-03[引用日期201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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