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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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第一家专门研究会馆文化、开展会馆文化调研及活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根据中国文物学会有关规定:凡是加入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同时属于中国文物学会会员,统一颁发中国文物学会会员证。[1]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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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4060—5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名称: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
负责人:汤锦程
活动地域:全国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展览展示、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成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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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汤锦程先生开始对北京宣武区、崇文区的会馆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研究;1993年5月1日汤锦程先生根据3年来的资料积累,完成了《北京的会馆》一书;同年8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卢嘉锡先生为《北京的会馆》一书题写书名;经北京燕山出版社、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审阅后,最后由中国轻工出版社决定出版。1994年2月8日汤锦程先生根据自己对会馆的调查,总结出16种会馆文化,而后综合会馆文化于一炉,设计完成《东方会馆文化城》概念设计,这个文化项目一经推出,立即被多家企业集团公司看好,称之为“金饭碗”;1994年4月1日汤锦程先生专着《北京的会馆》一书正式出版发行,经40余家报刊对《北京的会馆》一书的宣传报道,由此确定了汤锦程先生提出的“会馆文化”理论。
1994年5月汤锦程先生为了弘扬民族文化,率先提出成立“东方会馆文化研究会”,并起草了研究会章程和工作计划,并得到罗哲文、郑孝燮、沈廷杲、周凤楼、马瑞田、刘金富、李磊、崔百鸣、王克昌、王忠义等几十位专家学者的支持。1994年8月20日汤锦程先生正式向中国文物学会申请挂靠,经中国文物学会研究决定改名为“中国文物学会会馆文化研究会”。1994年11月5日中国文物学会颁发了“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文物学会会馆文化研究会”的批复文件,并于11月22日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1995年7月10日国家文物局颁发(1995)文物人字第12号:“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文物学会会馆文化研究会”的批复文件,并于7月15日报请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司审批。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司审查同志的意见,更名为“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使其成为更具专业性质的社会团体。1995年10月10日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司正式颁发“同意成立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批复文件,并批准刻制行政公章,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活动,凡有关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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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是以研究会馆文化及会馆保护、会馆开发相结合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二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宗旨:“弘扬会馆文化,促进民族团结,为祖国的腾飞作出贡献”。
第三节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1)兴建会馆文化城、维修古建会馆、保护会馆;
(2)编辑出版各种会馆文化图书、辞典、杂志;
(3)召开各种海内外会馆文化学术交流研讨会、联谊会;
(4)拍摄会馆文化专题片;
(5)开展会馆专业知识培训;
(6)举办各类会馆文化展览;
(7)开展专业文化咨询。
第四节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届,其职责是:
(1)审议理事会的全年工作报告,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3)制定、修改会章;
(4)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六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机构:
(1)办公室、(2)编辑部、(3)咨询部、(4)培训部、(5)展览部。
第七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辅助制,其任务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全年活动计划,并领导所属机构组织、实施;
(3)分配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4)任免主管部门干部;
(5)审议批准会员入会;
(6)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经 费
第八节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政府对会馆文化课题立项拨款;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款;
(3)各种展览活动及咨询收入;
(4)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5)管理费。
第四章 会 员
第九节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员标准: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热爱会馆文化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中国文物学会和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双重身份个人会员,并颁发中国文物学会统一会员证。
(2)凡是全国各省、市、县文保单位会馆、民间会馆、商务会馆、企业办事处及社会团体会馆,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节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员义务:
(1)会员及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文化活动的优先权;
(2)会员及团体会员优先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资料和图书。
(3)按期缴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第十一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和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秘书长、副理会长、会长。
第十三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员、团体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员证和会徽为中国文物学会统一会员证及会徽。
第十五节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章程,自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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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