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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是商洛市为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而颁布的管理办法。
- 中文名
- 商洛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目 的
- 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
- 地 区
- 商洛市
- 施 行
- 发布之日
商洛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管辖区域
编辑商洛市
商洛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编辑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其它领导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对信访工作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信访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警示训诫。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因工作不力发生进京集体上访或同地区或同一部门因同一信访事项连续两次以上到市以上集体上访的。
(二)对不按上级规定时限和通知要求到市以上接待劝返上访群众的;或接回后工作不力,处置不当,不按期给上访群众答复,甚至人为激化矛盾,导致上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警示训诫。
(一)对市以上组织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不落实,敷衍塞责,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的。
(二)对市以上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转办、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报结果把关不严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错案,后果严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级分管领导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八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权限和惩处。
(一)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实施。
(二)对责任人需警示训诫的,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实施。
(三)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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