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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本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 中文名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现 在
- 政府机关
- 地 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隶 属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基本信息
编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调整
编辑(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编辑(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族宗教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市、县(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清真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负责。
(五)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九)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
编辑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经济发展处。
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及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提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
(三)教育文化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承办涉及民族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
(四)清真食品标识认证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区清真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地清真食品标识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承担统一监制《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工作;协调处理清真食品标识认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五)宗教一处。
负责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和宗教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涉及伊斯兰教方面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负责全区朝觐工作;承担对伊斯兰教出版物和涉及伊斯兰教内容出版物的审读、审核工作。
(六)宗教二处。
负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调解处置有关矛盾纠纷工作;承担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出版物和涉及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内容出版物的审读、审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员编制
编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33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其他事项
编辑清真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标识的认证工作,并对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负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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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宁夏机构编制网[引用日期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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