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叶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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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叶梅女,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
中文名
孙叶梅
出生时间
1969年
职    务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性    别
民    族

孙叶梅孙叶梅生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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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出生,1991年参加工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孙叶梅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临沂市银雀山汉墓竹简博物馆工作,1995年考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刑二庭、刑一庭工作。她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秉公执法,自2002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审判案件800余件,办案数量高出全省平均结案数20%以上;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所主审案件无申诉、缠诉,无矛盾激化,上诉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铁案”。 孙叶梅认为,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并把他们改造成不再对抗社会的新人,才是刑事司法的终极目的。有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情绪失控,将人致成轻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审法院提审时,被告人情绪很不冷静,当谈到自己年近八旬的老父亲与尚未成年的孩子时,痛哭失声。该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完全可以维持原判,这样既合法又省事。但孙叶梅认为,如果就案办案,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隐患仍然存在,刑满释放后甚至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纠纷。经过接触了解,孙叶梅发现这个被告人是个有孝心且对家庭负责任的人,于是就对他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思想教育,使他认识到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给自己的家庭、亲人造成了痛苦,更使自己成为一个罪人。被告人经过深刻的反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法院根据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改判其管制一年。孙叶梅本可以由一审法院代为送达判决书,但考虑到当时已是腊月二十八,为了让被告人能够回家过年,她驱车几十公里前往送达,使被告人在大年三十回到家中。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这名被告人就来到法院,跪倒在地,连连称谢。两年过去了,这名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与被害人一家也言归于好。 孙叶梅不断探索少年犯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成效显着。她常说:“用爱心教育、感化、挽救迷途少年,是刑事法官的社会责任。”为了让迷途少年重返社会,她积极研究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将“人格调查”理论、“圆桌审判”方式运用到少年审判工作中,该办案方法在全市办案方法研讨中获一等奖,并得到了省法院的认可。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用审前、审中、审后3个环节进行教育、感化,并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回访,把法庭延伸到社会。经其判决的60余名未成年犯,均改造良好,无一重新犯罪。其所在少年合议庭(刑一庭)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孙叶梅在工作中注重法学理论学习和审判经验、审判规律的总结,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她在《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省、市级刊物和媒体上发表论文600余篇。其中结合审判实践撰写的《变卖商标成为法院执行新途径》,对法院攻克执行难提出了新思路,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撰写的《三鹿,输在哪里》,探讨了新时期大型企业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被《民主与法制》刊载。

孙叶梅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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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叶梅先后5次荣立三等功,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市十佳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获“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被授予“临沂市劳动模范”称号;2007年获“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并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第二届全省优秀法官;2008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 
参考资料
  • 1.    人物  .山东省情网[引用日期2012-08-15]
词条标签:
政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