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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现有职工
- 98人
- 在岗职工
- 90人
- 在编职工
- 49人
- 外包人员
- 11人
- 工作职能
- 6项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单位概况
编辑人事概况:所现有职工98人,外借8人,在岗职工90人,其中在编职工49人,借用、分流人员11人,合同工19人,外包人员11人。在编职工36人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47人。
班子情况及分工:本届所班子于2007年6月1日经局党委任命,目前班子成员6人。所长韩杏德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并分管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劳资、行政后勤工作,联系所办公室、财务股;书记、副所长王晓晖主持党支部工作(因组织需要外借,外借期间,行政工作暂不分工);副书记金利明协助书记抓好党建、纪检、行风效能及工青妇团、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工作,协助所长分管稽查、行政执法、法制监察工作,联系所违章处理股、运政执法大队、法制监察股;副所长陈建尧协助所长分管驾培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联系所驾培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副所长杨展飞协助所长分管维修行业管理、规费征收工作,联系所维修股、稽征股;副所长徐剑光协助所长分管客运管理、货运管理、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单位内部安全工作),联系所客运股、货运股。
内部职能部门设置:费改税后,我所进行了内设机构重新设置,调整后我所有股室队共计11个:1、办公室;2、财务股;3、行政审批服务股;4、法制监察股;5、违章处理股;6、货运管理股;7、客运管理股;8、驾培股;9、维管股;10、稽征股;11、运政执法大队。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历史沿革
编辑1956年11月,上虞县成立“搬运服务站”,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
1958年7月,撤销搬运服务站,设立“上虞县民船搬运管理所”。
1958年10月,上虞县民船搬运管理所并入地方国营上虞县运输公司。
1962年4月,撤销地方国营上虞县运输公司,设立“上虞县航运搬运管理所”,其中搬运装卸部分复建搬运服务站,隶属上虞县工交局和县航运搬运管理所两级领导。
1962年12月,实行水陆分理,设立“上虞县搬运管理站”,负责实施陆上民间运输业、农村和城镇副业运输及个体运输的管理。
1980年8月,上虞县搬运管理站改名为“上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1982年2月,与县车辆监理站合并成立“上虞县交通监理所”,设立运输管理、车辆监理、路政管理、财计行政司个股和一个路检队。
1987年9月,遵照国务院国发〔1986〕94号文和省人民政府〔1987〕66号文件规定,交通监理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根据省编委浙编〔87〕61号和省交通厅浙交〔87〕404号文件精神,设立“上虞县公路稽征所”,恢复“上虞县运输管理所”。两所均系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县交通局领导,经费自理。为有利于行业管理,两所合署办公,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下设一个省级三角站检查站和7个管理站。
1992年,上虞县政府“撤县设市”,“上虞县运输管理所”改名为“上虞市运输管理所”;“上虞县公路稽征所”改为“上虞市稽征所”。
1997年,根据虞编〔1997〕13号和虞公〔1997〕97号文件精神,设立“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行政隶属上虞市交通局,业务上隶属绍兴市运输管理、公路稽征处,系全民事业单位。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职能
编辑上虞市运输管理所,经国家法规授权,行使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等相关内容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
主要职责:
1、编制全市道路客、货运输业、汽车维修业、汽车驾培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道路客、货运输业、汽车维修业、汽车驾培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开业登记、固定线路、服务范围、技术状况等要素进行资格审查或审批,并负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
、《道路运输证》[3]
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4]
培训等工作。
3、负责运输质量、运价的制订和督促工作。
4、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按法律程序办理各项法律手续等工作。
6、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陷入纠纷
编辑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因诉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行政备案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绍新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翀,被上诉人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曹兴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剑生、毛洪辉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下属的上虞驾校将所属149名教练员及其145辆教练车的备案申请资料,当面送给被告,被告没有收下,也未出示书面手续说明理由。2013年1月16日,原告用公证邮寄的方式将上述备案申请资料再次寄送被告,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签收,次日将材料退回原告,也没有说明理由。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行政备案法定职责,于2013年3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本案中,被告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有依法为辖区内各驾培机构办理教练员、教练车备案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于2012年12月26日、2013年1月16日二次向被告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教练员及教练车辆备案,被告履行职责的法定事由已经发生。被告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辆增减备案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运(2012)61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557.1-2012《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两个文件,证明原告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况,但庭审中已查明,这两个文件在原告两次申请备案时虽然均已实施,但绍兴市运管处绍市运发(2013)7号文件明确从2013年2月1日起新增的教练车辆统一按浙运(2012)61号文件要求核发《备案证明》,2013年1月16日绍兴市运管处才向各驾校(包括原告)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557.1-2012《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并组织培训,原告在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16日申请时,被告即以该二份文件的标准审查原告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具有合理性。被告在当面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如经审查确实存在材料缺失,应明确告知原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材料后,也应进行行政审查,而不应直接退回。
被告虽辩解在当面收到材料时已口头告知原告需补充的材料,但原告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应认定为被告不履行备案的法定职责。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拒收、退回申请备案材料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拒收、退回原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于2012年12月26日当面提交和2013年1月16日邮寄的申请备案材料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负担。
上诉人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上诉称,1、上诉人从未拒收被上诉人的申请备案资料。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有较多缺失而予以退回,并未拒绝办理备案。被上诉人的材料较多且无材料清单,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误解,不得已才予以退回。2、上诉人认真审查了被上诉人的申请备案材料,采用口头和便条书面形式告知其所缺失的材料。3、关于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绍兴市运管处绍兴运发(2013)7号文件明确从2013年2月1日起新增的教练车辆统一按浙运(2012)61号文件要求核发备案证明,2013年1月16日绍兴市运管处向各驾校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557.1-2012《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但该规定和标准早已生效实施,转发的时间不是该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4、被上诉人于同一日提交了所属全部车辆的全部资料并要求备案,并不符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应在教练车辆增减发生之日起20日内办理”的规定。
被上诉人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辩称,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两次分别以当面提交和邮件提交备案资料,均被无理退回。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并无缺失,且不论有无缺失,上诉人应书面告知决定是否备案或具体缺失了哪些材料。上诉人将未打开的被上诉人邮包原封退回,故其担心材料丢失等辩解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口头和书面告知被上诉人所缺失的材料。3、上诉人目前已完成的两个备案手续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提出现已完成备案,并不影响法院对其当时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庭审中,双方围绕上诉人有无拒收被上诉人备案申请材料的行政行为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辩论。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目前上诉人已完成本案讼争的备案申请。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第一次现场提交备案申请登记材料,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口头、书面形式告知了被上诉人所缺失的材料;对于被上诉人第二次邮寄提交备案申请登记材料,上诉人在已签收但未打开邮包的情况下,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之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辆增减备案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运(2012)61号),虽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但其通知的对象为“各市运管处(局)、杭州市车管局、义乌市运管处”,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3年1月16日向各县(市)运管所、市区各驾校发布的《绍兴市运管处转发省运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辆增减备案规定(试行)的通知》(绍市运发(2013)7号),明确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新增的教练车辆统一按省局文件要求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备案证明》”。因此,上诉人主张应以该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审查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6日和2013年1月16日两次提交的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依据不足。
综上,上诉人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拒绝、退回被上诉人的申请备案材料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参考资料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汇法网[引用日期2015-09-24]
- 2. 关于2009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公告 .汇法网[引用日期2015-09-24]
- 3. 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管理的通知 .汇法网[引用日期2015-09-24]
- 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汇法网[引用日期2015-09-24]
- 5.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引用日期2012-10-16]
- 6. 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与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 ..[引用日期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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