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编辑:见识网互动百科 时间:2019-11-24 19:37:49
编辑 锁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是由各地方公共安全主管单位、各大安防企业于1997年共同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业务研究领域涉及火灾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核安全、城市与建筑安全、环境安全、电力安全、公共安全管理等,并顺应时代的要求,在对公共安全理论研究的同时,急社会之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重点科学攻关,快速适时拿出实用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我国平安城市建设起到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中文名
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性    质
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成立时间
1997年
覆盖范围
全国

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协会简介

编辑
近年来,研究中心引领我国相关专家、学者配合党和政府相关职能机构、部门、军、警等,对我国城市发展中出现、面临、隐藏着的各类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针对现阶段存在着的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问题,尤其是恐怖基地、邪教组织、极端分子阴谋策划的恐怖活动、唆使挑起的社会突发群体事件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安全案件进行深入、客观、缜密、科学的剖析和研究,充分了解和掌握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为党和政府提供高端的城市预警防范战略和建议及方案,提出有效遏制方法,统筹应急措施、科学处置策略,不断加强完善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战略和策略。
研究中心同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立法机构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标准,策划构建行之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的专家评估体系。
并根据每个城市所具有的特性、特点深入地进行调查分析,为当地政府出谋划策,提出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经济环境关系、城市各阶段快速发展与公共安全关系、公共安全管理内部系统的条块关系,对公共安全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统筹安排,提出适合该城市安全、合理、科学、规范、统筹的发展战略,并提供安全评估报告,有效地提高政府对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及应对和正确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政府的形象,确保政府执政能力的稳定,确保社会的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有效、安全的发展。[1] 

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协会章程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英文译名: (Chinese City Public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 缩写:CCPSRC。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各地方人民政府、安防行业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努力为平安城市建设服务,为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平安城市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研究国际国内社会安全发展形势、经济形势和世界动向,探讨城市管理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政府提供信息,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政策性建议,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为地方公共安全主管单位提供管理咨询等。
(三)组织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资格认证。
(四)传播国际国内平安城市建设的成果,组织举办相关研讨会及成果展。
(五)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单位及业界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提供知识、经验、学术交流平台。
(六)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活动,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平安城市的建设及和谐社会发展。
(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起公平竞争、相互发展的合作关系。
(八)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各地方安全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监督并约束会员单位的行为规范,维护安防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为各地方公共安全主管单位提供评估报告,作为其决策依据之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履行有关手续;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会徽;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一)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协会工作。
(二)协会有必要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时,由理事会聘任。
(三)遇有必要递补理事时,由理事会确定人选,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四)理事已离退休或准备调离原工作单位,会员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组成,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必要时提名兼职副秘书长,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其它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1997年10月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