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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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民政局是依兰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事务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四大方面二十项工作职能。
中文名
依兰县民政局
承    担
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局    长
李建国 
属    于
事业单位

依兰县民政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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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任务,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坚持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实现了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哈尔滨市民政工作目标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达标单位。[1] 

依兰县民政局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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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 男,汉族,大学学历,1961年8月出生,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依兰县民政局局长。
  张德才 男,汉族,大学学历,1962年03月出生,1980年08月参加工作,1987年10月0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依兰县民政局副局长。负责老龄办工作,分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低收入、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优抚安置。
  单春莲 女,汉族,大学学历,1973年04月出生,1992年08月参加工作,2003年0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依兰县民政局副局长。负责常务、党务,分管办公室、救灾救济、慈善募捐、福利彩票、社会福利、福利生产、社会事务、区划地名、政权和社区建设、救助管理站。[2] 

依兰县民政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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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四)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优抚政策的制定落实;承担革命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救灾捐赠工作。
(七)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保障全县城镇“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居家养老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拟订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村(居)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2]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村、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准图标的绘制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政策法规;负责承办全县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非法殡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福利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进行经营管理和落实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及残疾职工人员变更的认定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审计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民政统计综合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各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依兰县民政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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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信访、安全和法制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等管理工作;制定民政事业财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财务、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局本级部门预算、决算;指导监督上级专项资金及本级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社会救助局
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社会救助有关日常工作。
(三)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股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灾民生活救助,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保障全县城镇“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居家养老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牌子)
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培训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全县社区建设工作;负责修订行政区域规划工作;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管理及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地名档案管理;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承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依法承办全县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3] 

依兰县民政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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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一、低保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依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户口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对低保申请予以登记,并入户调查和初审,经评议认为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内张榜公示5日。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乡镇民政办。
  (二)乡镇民政办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相关的材料后,组织人员入户核查评审,经评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相关核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兰县民政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依据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服务机构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4] 

依兰县民政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03年8月1 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从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型为关爱性自愿受助,工作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广大市民如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自愿到县救助站求助的,可引导其向救助站求助,救助站对符合条件的救助人员,将及时提供食、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救助。
  县救助管理站地址:依兰镇新生巷9号

依兰县民政局城镇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
  依兰县城镇低保人员
  二、救助病种
  十二项救助病种: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严重传染性肝炎;严重传染性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重度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热。
  三、救助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镇低保人员,按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其他城镇低保人员,按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四、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本人在所居住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依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依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县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民政办接到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医疗救助评议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对评审合格的,填写评审意见后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公示3天。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手续,签署审批意见,签发《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拨款通知书》和《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5]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