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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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12月23日发文,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由此,中国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诞生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录音、录像、MTV及其他音像作品制作者权益的机构,同时方便使用者合法使用音像作品和音像制品。
中文名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国家版权局
2005年12月23日
代    表
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
任    务
,收取使用费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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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的音像作品和音像制品的制作者的利益。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歌厅使用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和复制权使用费,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收取表演权使用费。目前只有经国家批准上述两家机构可以对KTV行业进行收费。但两家机构会协调面对同一家KTV经营者时,只能由其中一家机构同时代表两家收费。也就是说,KTV经营者只需向其中一个机构支付使用费后,即可获得两家机构的使用许可。只有经国家批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向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按《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上述两类使用,国家只会批准上述两家机构收取使用费。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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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进行分配。从而实现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方便使用者的合法使用。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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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着作权条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方便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中国音像业的发展。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权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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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及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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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起,中国音像协会代表音像权利人,开始了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申办工作。由于当时正处于着作权法修改阶段,有关条款正在讨论中,此时前期进展不快,申办工作也被搁置。2001年新着作权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版权局2001年11月5日给中国音像协会批文,指定中国音像协会进行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备工作。此后,中国音像协会在音像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调查、沟通和文件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召开了10次研讨会;出访了香港、台湾、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地,对音像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
在筹建过程中,国内音像界、版权界和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音像制作资金投入大,包含了众多人的创造性劳动,是一项高智力、高技术、高投入的劳动,需要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予以支持和发展。音像产品不仅在复制发行中创造了社会财富,而且在广播电视和网络传播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但我国音像界面临着严重侵权盗版的困扰,经营环境恶劣,如不能通过有效方法,增强音像生产经营者的良性经营水平,会严重制约我国音像产业的发展。因此,及早开展音像权利的集体管理工作,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音像生产经营者抵御市场风险和新技术冲击的能力,完善涉及音像着作权的保护制度。与此同时,中国音像协会还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达成共识,即海外音像权利人在我国境内的相关权利通过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的方式进行保护,并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此后,筹备人员起草了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会员合同、许可收费标准(大纲)和分配规则(大纲);拟订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人选;组织音像着作权人发起成立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经过上述工作,现在已有一百多家国内音像权利人作为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起人,完全具备了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建立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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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音像权利人普遍存在既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又享有音乐录影(音乐电视)作品的着作权的实际情况。本着集中管理,高效务实,既符合国内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要求,同时也和我国香港、台湾以及周边国家的实践基本一致的精神,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包括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公开表演权和复制权(复制权仅包括权利人自身难以维护和实现的权利)等。
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音乐录影(音乐电视)作品着作权集中管理,还有利于通过管理难易与收费多少的结合,以易和多促进管理难和收费少的权利种类,更好的建立健全音像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另外,2004年音像着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维权的过程,对国内许多音像制品使用者产生了强烈震撼,他们也强烈希望音像权利人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以便方便快捷地获得授权,合法地使用音乐电视作品。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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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根据歌厅业者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歌厅联盟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和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的协调,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确实可行的收费标准,报经国家版权局公告后生效.
分配比例制定的依据
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按照权利人的决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开展集体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后,将着作权的使用费全部分配给权利人。
谁对音像版权使用的收费和分配进行监督?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根据<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协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会工作机构定期向会员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报告收费和分配情况。国家版权局对协会的收费和分配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像协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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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协会经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4月29日正式成立。它是全国音像界自愿组成的国家一级行业团体,它包括音像的出版、复制和发行三个主要环节,负责保护三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三方面的业务关系,提供三方面的有关信息,规范三支队伍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因此,凡是按国家规定正式批准成立的音像出版、复制和发行单位,均可参加中国音像协会。
中国音像协会作为配合政府密切联系音像单位,对音像单位实施宏观管理的纽带,担负着诸多方面的具体任务,这些任务都写进了章程草案里。从中国音像业的实际,特别是多年来音像单位遇到的最大难题出发,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的版权,使之不受侵犯,是中国音像协会当前的主要任务;中国音像协会作为全国音像界的行业组织,紧密团结全体会员,探索中国音像业发展之路,倡导团结、健康、繁荣、进步之风必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音像界已经同国际唱片业协会等海外音像界的民间团体,建立了友好往来,在业务交流、版权贸易等方面有着广泛的接触,中国音像协会在此基础上实现我们同国外、海外的对口联系,使中国音像业尽早同国际接轨,不仅是国内同行的愿望,也是海外同仁的热切期望。
中国音像协会下设咨询、出版、复制、发行四个工作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设有办公室、法律部、业务部、中国音像协会会刊和中国音像信息中心,将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基本工作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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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建立和发展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要有健全的法律;其次必须管理众多的权利;第三要有高效的管理工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主要围绕上述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工作设想。
1、吸引和整合权利人的授权,建立强大的权利源。
集体管理组织要有生命力,必须要有充足的权利授权,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充分信任。
新建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源总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理想化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是将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全部吸收和管理,还不仅需要尽可能多的国内权利人加盟,还要通过签订国际间普遍通行的着作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获得管理国外权利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广泛的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使用者合法、便捷地使用作品和邻接权客体,提高集体管理的工作效率。
目前中国大陆的音像授权比较混乱,出版公司、中介公司、经纪人、软件运营商等分别掌握着数量不等的音像权利,出于各自的利益关系,协会完全统一权利还有相当的困难。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付出最大的努力,尽可能地解决好权利源问题。
2、建立高效的集体管理机制,提高许可收费的执行能力。
高效的管理工作意味着消耗尽可能低的管理开支,给权利人带来更多的权益。实现上述目标,要有称职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部门设置,他们应具有进行集体管理的专业知识,能充分反映权利人的意志,得到权利人的拥护和信赖,还具有使用者进行交涉的能力和手段。此外,还要有健全的权利人和作品的资料,以及支撑管理工作的技术物质设备和条件。
集体管理建立初期,协会还没有自己的队伍,为了尽快开展工作,在协会的管理和领导下,有选择地借助社会力量,使许可收费工作有效率地开展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考核和选择,逐步建立起专业的许可队伍。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在协会成立之初,设立精干的内部机构,按照集体管理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
具体讲,协会在机构设置和工作思路方面主要有:
(1)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的主导思想是方便权利人和使用者,简化工作程序便于管理。协会下设:
法律和许可部:主要负责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对使用者使用作品情况的调查、取证事实,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法律交涉及法律诉讼等各种法律事务;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负责联系分支机构的具体业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反映情况。
会员和音像节目登记部:主要负责会员的发展,授权合同的签订和审查。登记音像节目的各项资料,根据授权的音像作品制作音像资料库,按照协会的分配原则,在每年的1—2月制作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财务和分配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和使用费分配的实施。如果收费量增加,将会再分配工作人员设置上有所增加。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事管理,文件档案保管和整理,协调内外事务性工作;进行网络资源管理,主要负责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建立中国音像着作权协会网站。
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设置协会的地方办事机构。
(2)建立许可收费通道
充分获得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在权利人和权利持有人以及与开展工作有关的力量支持下,形成各地的许可收费力量和队伍,从而尽快建立许可收费的高效通道。
(3)分步骤确定许可收费的对象和工作程序
遍布各地的娱乐场所、网站、广播组织和音像出租店是协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对象。协会的工作首先从营业性歌厅的卡拉OK放映权入手,其次根据授权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管理,第三步是针对有线无线广播权,之后将逐步展开其他的管理。其中,根据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以及国家版权局的指导意见,已和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协商,准备实施音像权利和音乐着作权同时许可收费的方案。总之,准备集中力量解决一个问题,再视情解决其他问题的方式,分步骤开展工作。
3、不断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的3月1日开始实行。该条例直接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为开展集体管理工作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使用者)普遍接受,为权利人所信赖,根本的一条是工作是否有成效,是否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使它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其法律地位还需在社会上宣传、用行动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确认和强化,为此协会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着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在我国还是只有少数人了解的新鲜事物。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要花大力气进行社会宣传,树立形象,并通过优良的服务获得社会特别是使用者的认可。新生的集体管理组织尤其需要得到各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大力支持和帮助,希望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侵权行为给予严正的行政处罚。集体管理工作仅有集体管理工作人员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还是不够的,使用者守法维权的意识更为重要,特别是带有国家公益性质的使用者,带头实施国家的着作权法更具表率作用。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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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与他们宣称的最终受益者歌星应该为块“馅饼”偷着乐。两大协会不再像从前那样整天闲坐办公室,而是数着大把大把的钞票。虽谈不上全部的剩余控制权,但怎么也有一部分吧!而歌星呢?很有可能由于火爆的点击率而一夜暴富。但是,所有这些都是“画饼充饥”的理想状态而已,背后留有众多的悬念,比如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如何制定、20%的管理费是否合理等,都还需假以时日才能厘清。且不说这些收费规则的繁琐,光是20亿“画饼”就已让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深深扎入到激烈的利益与权力漩涡之中。
最按耐不住的是歌厅老板,虽然这些收费计划还远远没有实施,但这些老板心里早已盘算起如何利用这次机会好好地赚一把。在这一游戏开始的时候,全国各大娱乐公司都纷纷表示不会因为此收费政策涨价。管理协会也表示,即使涨价也只不过是几毛钱的玩意,根本谈不上飞涨。不过,这些只是烟雾弹而已。北京钱柜已暗渡陈仓,价格悄悄地上涨了50%,细心的读者一定能发现:歌厅此时涨价是最为轻松的,所有的舆论都已经被吸引到政府管理部门和那些看似“含冤受屈”的歌星身上。稍早时候,各大银行的跨行查询收费就因为公众的强大舆论压力而举棋不定,但此时歌厅涨价的公众舆论压力恰好被政府职能机构的标准之争化解。歌厅老板心中自然窃笑,暗暗为接下去的涨价做着准备。
“几家欢乐,几家愁”。一场游戏注定是要有输有赢的。有了卡拉OK歌厅的“偷笑”、管理协会的“冷笑”,也自然会有最大的输家。最哭笑不得的还是那些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尽管他们是这场游戏数量最庞大的群体,但因为没有共同的利益,也没有诉苦的渠道,只能忍受圈钱的切肤之痛。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机会。如果在这种博弈过程中形成一种共识性目标,那么这一分散性的利益集团可能会形成一股不可估量的力量直接影响政策决定。我总觉得,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在长期社会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性目标和经验格外稀缺。或许这回收费圈钱正是形成共识性目标和经验的良好契机。最让人担心的还是强势集团有可能在共识性目标和经验形成之前将其扼杀。
如今,谁也不会否认转型中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深水区,很多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此时此刻都需要重新的调整和发展,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微观领域,到收入分配制度的宏观领域都是如此。政府的这些改革初衷是希望能在和谐的社会结构中得到深度的发展,但我们却常常看到这些政策不仅没有得到原有的效果,反而偏向了相反的方向。卡拉OK收费就是一个显例。它本意是试图利用日益完善的现代管理技术来弥补改革初期对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的知识技术创新,也想通过这一政策来调整社会日益尖锐的财富分配水平。不料,偷笑的恰恰是当初希望管制的歌厅老板,他们通过不同的市场转嫁方式将得到比原先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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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 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