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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元月23日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煤矿安全管理秩序,县政府决定对我县非法生产小煤窑进行集中整治,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私开乱采问题。
- 中文名
- 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 时 间
-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 主管机关
- 固始县人民政府
- 区 域
- 固始县
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编辑关于印发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 知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详细内容
编辑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元月23日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煤矿安全管理秩序,县政府决定对我县非法生产小煤窑进行集中整治,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私开乱采问题。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严厉打击小煤窑的违法生产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保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闭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从2007年2月14日起,按照县政府要求,下发公告,限令非法生产小煤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关闭,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属地乡镇和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内,要认真排查摸底,如实上报非法煤窑底数、具体方位、窑主姓名等,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小煤窑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具体实施阶段。由县政府组织,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和参与,采取集中活动和强制措施,彻底关闭小煤窑。在2007年2月25日至2月31日,用一周左右时间,由公安、国土、工商、林业、电业、安监、中小企业服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分别抽调人员,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指挥,并各选派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深入矿区,对拒不执行政府公告的非法小煤窑,拆除井口,扒掉窑棚,炸毁井筒,没收非法小煤窑的非法所得及矿产品,坚决在3月初彻底关闭矿区存在的所有非法小煤窑。
(三)在杨山村、吴上楼村等地主要交通路口设立长期站卡,拦截拉运非法煤矿煤炭产品的车辆,切断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禁止外来客户与小煤窑主交易,依法没收其对外运送的矿产品。同时利用站卡彻底切断非法煤矿坑木、火工用品等主要原材料的供货渠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在县非法小煤窑整治关闭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武庙、方集、段集、杨山煤矿等属地单位要制订长效监管机制,在设立临时站卡的基础上,探索和试行设立矿区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监管站,综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树立长期作战观念,开展经常性巡回督查,发现一处关闭一处,严防反弹和死灰复燃。
三、关闭标准
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收缴民爆物品,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明确各单位职责,保证此次集中整治关闭工作达到预期目的,现依据豫政[2005]48号文件精神,对相关部门及属地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督导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对非法和违法生产及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已发生的事故及其责任人进行查处,对整治过程中违法人员依法实行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它责任。
公安局:依法收缴非法小煤窑火工用品,查清来源,切断供货渠道,对为小煤窑提供火工用品和非法使用火工用品的,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负责非法小煤窑井筒的爆破和整治现场的安全保卫,对干扰、阻止、破坏整治工作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打击。对安监、国土等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运输非法小煤窑矿产品的车辆予以查处。
电业局:加强煤矿供电管理,拆除非法小煤窑的电源、电线、电杆,没收发电设施,对非法和违法生产小煤窑提供电力及私搭乱接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林业局:查清坑木来源,切断供货渠道,没收非法小煤窑收购、使用的坑木。同时加强杨山煤矿所属矿井坑木使用的监管。
国土资源局: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管,关闭非法、无证煤井。澄清小煤窑底数,向县政府提供非法小煤窑名单,为集中整治非法小煤窑提供依据。并负责对关闭后的非法小煤矿实施监管,严肃查处死灰复燃、超层越界、无证开采矿井。
工商局:依法没收无证经营的不法窑主的非法所得。
监察局:负责查处验收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中小企业服务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杨山煤矿境内小煤窑进行集中整治,负责矿区内整治关闭后的非法小煤窑的日常监管,禁止违法开采现象再次发生,消除安全隐患。
杨山煤矿:提供非法小煤窑开采的精确情况,负责整治关闭期间的联络和向导。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整治期间的用餐和材料供应。负责爆破器材的采购、供应、保管和发放,没收财物的转运、保管和上交。负责爆破人员的联系、技术和实施保障,参与民工的组织、管理、调度和后勤安排。对杨山煤矿境内整治关闭后的非法小煤窑进行监管,确保不再发生任何非法和违法开采现象。
方集、段集、武庙三乡(镇)要严格依据本《方案》,乡镇长为本辖区非法小煤窑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在县集中整治期间,由乡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窑进行坚决整治,确保境内非法小煤窑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彻底关闭。同时,无条件协调辖区内所属部门,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上述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及时发现非法小煤窑,及时向县乡两级政府通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集中整治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乡镇全面负责,部门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直接参加,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并按时组织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非法小煤窑集中整治活动。
(二)大造舆论,广泛宣传。相关部门要充分发动舆论宣传、监督攻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配合非法小煤窑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推动煤矿整治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以收代治”、“以罚代治”、“罚过放行”的错误行径。对于干扰、阻止、破坏整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四)坚决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5]48号文件精神,集中整治工作结束以后,县政府统一组织验收,凡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小煤窑,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向属地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严厉打击小煤窑的违法生产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保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闭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从2007年2月14日起,按照县政府要求,下发公告,限令非法生产小煤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关闭,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属地乡镇和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内,要认真排查摸底,如实上报非法煤窑底数、具体方位、窑主姓名等,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小煤窑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具体实施阶段。由县政府组织,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和参与,采取集中活动和强制措施,彻底关闭小煤窑。在2007年2月25日至2月31日,用一周左右时间,由公安、国土、工商、林业、电业、安监、中小企业服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分别抽调人员,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指挥,并各选派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深入矿区,对拒不执行政府公告的非法小煤窑,拆除井口,扒掉窑棚,炸毁井筒,没收非法小煤窑的非法所得及矿产品,坚决在3月初彻底关闭矿区存在的所有非法小煤窑。
(三)在杨山村、吴上楼村等地主要交通路口设立长期站卡,拦截拉运非法煤矿煤炭产品的车辆,切断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禁止外来客户与小煤窑主交易,依法没收其对外运送的矿产品。同时利用站卡彻底切断非法煤矿坑木、火工用品等主要原材料的供货渠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在县非法小煤窑整治关闭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武庙、方集、段集、杨山煤矿等属地单位要制订长效监管机制,在设立临时站卡的基础上,探索和试行设立矿区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监管站,综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树立长期作战观念,开展经常性巡回督查,发现一处关闭一处,严防反弹和死灰复燃。
三、关闭标准
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收缴民爆物品,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明确各单位职责,保证此次集中整治关闭工作达到预期目的,现依据豫政[2005]48号文件精神,对相关部门及属地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督导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对非法和违法生产及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已发生的事故及其责任人进行查处,对整治过程中违法人员依法实行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它责任。
公安局:依法收缴非法小煤窑火工用品,查清来源,切断供货渠道,对为小煤窑提供火工用品和非法使用火工用品的,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负责非法小煤窑井筒的爆破和整治现场的安全保卫,对干扰、阻止、破坏整治工作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打击。对安监、国土等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运输非法小煤窑矿产品的车辆予以查处。
电业局:加强煤矿供电管理,拆除非法小煤窑的电源、电线、电杆,没收发电设施,对非法和违法生产小煤窑提供电力及私搭乱接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林业局:查清坑木来源,切断供货渠道,没收非法小煤窑收购、使用的坑木。同时加强杨山煤矿所属矿井坑木使用的监管。
国土资源局: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管,关闭非法、无证煤井。澄清小煤窑底数,向县政府提供非法小煤窑名单,为集中整治非法小煤窑提供依据。并负责对关闭后的非法小煤矿实施监管,严肃查处死灰复燃、超层越界、无证开采矿井。
工商局:依法没收无证经营的不法窑主的非法所得。
监察局:负责查处验收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中小企业服务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杨山煤矿境内小煤窑进行集中整治,负责矿区内整治关闭后的非法小煤窑的日常监管,禁止违法开采现象再次发生,消除安全隐患。
杨山煤矿:提供非法小煤窑开采的精确情况,负责整治关闭期间的联络和向导。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整治期间的用餐和材料供应。负责爆破器材的采购、供应、保管和发放,没收财物的转运、保管和上交。负责爆破人员的联系、技术和实施保障,参与民工的组织、管理、调度和后勤安排。对杨山煤矿境内整治关闭后的非法小煤窑进行监管,确保不再发生任何非法和违法开采现象。
方集、段集、武庙三乡(镇)要严格依据本《方案》,乡镇长为本辖区非法小煤窑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在县集中整治期间,由乡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窑进行坚决整治,确保境内非法小煤窑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彻底关闭。同时,无条件协调辖区内所属部门,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上述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及时发现非法小煤窑,及时向县乡两级政府通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集中整治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乡镇全面负责,部门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直接参加,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并按时组织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非法小煤窑集中整治活动。
(二)大造舆论,广泛宣传。相关部门要充分发动舆论宣传、监督攻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配合非法小煤窑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推动煤矿整治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以收代治”、“以罚代治”、“罚过放行”的错误行径。对于干扰、阻止、破坏整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四)坚决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5]48号文件精神,集中整治工作结束以后,县政府统一组织验收,凡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小煤窑,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向属地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参考资料
-
- 1. 固始县小煤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固始县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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