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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
- 外文名
- Interim provisions of Gansu Province, the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of public residential telephone installation
- 发布日期
- 1995-11-27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委办发[1995]86号
【发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发布文号】省委办发[1995]86号
【发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5]86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凡属财政供给经费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电话安装的范围: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正处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公款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夫妻双方均为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只限一方安装电话,原则上由职务较高的一方负责安装,如夫妻双方职务相同的,由男方单位负责安装(正处级以上的虚职领导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在此规定范围,不可比照执行)。
(二)省公安厅、安全厅主要科室负责人及其它单位个别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正处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公款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夫妻双方均为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只限一方安装电话,原则上由职务较高的一方负责安装,如夫妻双方职务相同的,由男方单位负责安装(正处级以上的虚职领导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在此规定范围,不可比照执行)。
(二)省公安厅、安全厅主要科室负责人及其它单位个别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已故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话,从其工资停发之月起,月租费自理。在其配偶亦故世后,若子女继续使用电话,须向单位交纳电话初装费。
第五条对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律改为私人电话,实行电话费定额补贴的管理办法。即将原开户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过户给电话用户,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电话费补贴,由电话用户用电信局直接结算电话费,超出限额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公费住宅电话开支定额标准:
(一)正副省级干部及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副秘书长以上干部,电话月租费实报实销。
(二)现职厅(局)级干部,电话月租费标准为60元。
(三)现职正处级以及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电话的其他人员,电话月租费标准为40元。
(四)离退休干部,凡其在职期间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范围,并已安装了住宅电话的,其电话月租费标准等同于在职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一)正副省级干部及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副秘书长以上干部,电话月租费实报实销。
(二)现职厅(局)级干部,电话月租费标准为60元。
(三)现职正处级以及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电话的其他人员,电话月租费标准为40元。
(四)离退休干部,凡其在职期间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范围,并已安装了住宅电话的,其电话月租费标准等同于在职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是工作的需要,不是一种政治生活待遇。省直各单位,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公费安装电话的人员逐个核定,真正做到公正合理,保证工作,节约经费,群众满意。
第八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由省纪检委、审计局监督检查。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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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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