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是一个许可办法.
审批事项名称
| 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个人 ■单位
| ||
受理窗口地址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府行政中心5号楼8楼)
| 受理时间安排
| 正常工作日内
| ||||
咨询电话
| 87055257(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一处)
81050229(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二处)
87051510(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三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87051558(浙江省民宗委纪委)
| ||||
法定依据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06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由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迁建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申请条件
|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资金。
| ||||||
申报材料
| 编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或者迁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 ||||||
2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
3
| 拟扩建或者迁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
4
| 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 ||||||
5
| 建设资金证明
| ||||||
公示的办理程序
| 1、由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4、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 参考资料
-
- 1. 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 .浙江民族宗教网[引用日期2014-08-17]
词条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