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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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市属高校将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高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市教委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高校考核指标,并实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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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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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应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对于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公开公正,调查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严肃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1]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