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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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外交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5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一种,持上述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也可办理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开始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向世界各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样本及有关说明材料,并积极准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免办签证事宜进行商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各国和地区积极考虑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免办签证的待遇。[1]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社会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