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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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一般指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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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北京大学声誉和社会公众利益,规范企业使用北京大学名称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北京大学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标法》及国务院[2001]5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1-2] 
为贯彻国务院[2001]58号文件精神、维护北京大学权益,同时根据北京大学产业实际情况和保正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北京大学规范“企业冠名权”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收费。北京大学冠名的企业既包括原北京大学企业,如北京北大方正集团,也包括北京大学与北京医科大学合并后北京大学医学部批准设立的企业,如北京北大药业有限公司。[1]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一、“企业冠名权”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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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是指企业在其名称及其标识中使用北京大学名称的行为。北京大学名称包括北京大学中、英文的全称、简称及其汉语拼音与图形以及其它北京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如北京大学、北大、Peking University、Beijingda-xue、Beijing University、PKU、BEIDA等。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二、冠名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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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大学四大支柱企业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北京北大资源集团、北京市北大青鸟软件系统公司和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北京大学四大支柱企业可以保留北京大学“冠名”至2008年12月31,但须每年向北京大学上缴“冠名费”壹千万圆人民币。
(二)北京大学四大支柱企业和科技园之下属企业及其它企业
1、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北大”冠名
这些企业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消北京大学冠名。
2、特例
对于取消北京大学冠名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北京大学批准可以保留北京大学“冠名”至 2008年12月31,但须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向北京大学上缴“冠名费”壹百万圆人民币,并在前一年度“冠名费”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壹百万圆人民币,即20O5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大学上缴“冠名费”贰百万圆人民币,2006年12月31日前北京大学上缴“冠名费”叁百万圆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大学上缴“冠名费”肆百万圆人民币,2008年12月31日前北京大学上缴“冠名费”伍百万圆人民币。
(三)新设企业
新设企业一律不允许冠名“北大”。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三、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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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批准设立的企业上缴北京大学“冠名费”至北京大学医学部计财处,由北京大学医学部支配;其他企业上缴北京大学“冠名费”至北京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北京大学支配。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四、去掉“北大”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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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应去掉“北大”冠名的公司,在去掉“北大”冠名之前,停止股权进行转让(不含将北京大学持有的股权向资产经营公司划转)。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五、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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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批准设立的企业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其他企业由北京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监督。四大支柱企业管理层对执行本规定负有行政责任。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六、冠名“北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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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企业冠名权”规定由北京大学医学部依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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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经2004年1月13日第5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1]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