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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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浏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地    点
浏阳市
性    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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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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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

浏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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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住建、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气象局应当做好本市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市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六条市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的宣传和科普工作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广泛深入到所辖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社区和农村开展防雷宣传,提高全体市民防雷安全意识。
第七条下列建(构)筑、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1] 
第九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市气象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应出具核准文件;不合格的,市气象局提出修改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气象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总规划平面图;
(四)防雷装置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经气象部门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和其他设施防雷装置完工后,应及时报请市气象局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并抄送市住建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气象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市气象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和省气象学会颁发的个人资格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协助市气象局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积极做好技术整改工作,避免重大雷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对本市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搞好服务,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市安监局要将烟花爆竹企业防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1]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四)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五)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市气象局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六)防雷装置未经市气象局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八)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九)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十)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1] 
参考资料
  • 1.    .  ..[引用日期2015-02-6]
词条标签:
法律法规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