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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成财教〔2012〕296号
- 印发时间
- 2012年12月13日
- 施行时间
- 2012年秋季学期
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编辑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财教〔2012〕296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2〕5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2〕3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2012年12月13日
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编辑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2〕5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2〕3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省和市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实施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含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地方试点”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参照省试点地区标准执行。省试点区(市)县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市试点区(市)县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在省市试点以外结合实际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上年提前通知、当年年终结算”的拨付方式。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审核认定的符合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范围的学生人数,向相关区(市)县提前通知下一学期的补助资金额度。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提前通知额度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分解下达。
每年2月底前,各试点区(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据实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的学生人数,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7月底前下发资金结算文件。各试点区(市)县在收到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在执行中,如果出现上级补助资金在途而不足支付的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先行全额垫付,确保食品采购的支付需要,待上级补助资金进帐后,再行冲抵归垫。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学校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实名制学生信息据实结算,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试点区(市)县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五条 各试点区(市)县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试点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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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2012-12-13[引用日期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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