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收养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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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收养登记由深圳市民政局受理。

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收养登记指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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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收养登记指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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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送养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法计划生育的协议。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证明。
(7)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收养登记指南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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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登记申请书》样表

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收养登记指南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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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