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集中精力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特制定对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责任划分,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组织追究与具体主体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立足促进责任主体自觉履行职责。
第三条 除涉案直接责任人外,本辖区内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职责的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
责任主体分为组织和责任人。
第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职责,对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层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中、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警示训诫(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
2、取消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3、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1、可预防而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1案杀3人以上重特大杀人案件的;
2、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致使乡镇辖区或单位在年度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可预防性杀人案件的;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到位、不彻底,引发重特大刑事案件的;
4、安置帮教措施未落实,发生刑释解教人员3年内重新犯罪且属于八类严重刑事案件的;
5、教育防范不力,发生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的;
6、发生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或打、砸、抢事件处置不力且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7、发生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等群体性治安事件不及时或不能正确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8、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有案不立或隐案不报的。
第八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应根据领导责任划分,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乡镇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除追究相关基层职能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乡镇分(主)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和乡镇主要领导的重要领导责任外,视其责任情节同时对县(区)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按照社会治安属地管理原则,单位或所属部门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除追究单位分(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和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外,同时追究主管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若影响很大,后果严重,市级分管领导也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因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并对地方或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1、2、3款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事实进行初核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治安事件,需要按照第七条第4款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级综治委(办)提出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载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档案,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以公安机关立案为依据。本实施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