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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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江干区法制办
第一条
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组织起草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对上级颁发的各项法律
机构职能
(一) 编制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及长期规划;
(二) 组织起草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规范性文草案及备案工作;
(三) 对上级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组织清理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执行、修改或废止等建议;
(五) 承办区政府委托的本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和答辩本级政府复议的行政案,并对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六) 受区政府委托,作为区政府负责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答辩、出庭应诉等一切诉讼活动;
(七) 承办区政府管辖区的行政赔偿案件,协调和指导全区行政赔偿工作;
(八) 编制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
(九) 指导全区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领工作;
(十) 负责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及备案工作;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培训政府法制干部;
(十二)承办区政府法制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十三)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区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1]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