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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宿城区,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 中文名
- 宿城区民政局
- 类 别
- 政府部门
- 地 点
- 宿城区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等
宿城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编辑1、研究草拟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宣传贯彻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草拟我区社团管理行政办法;负责区内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草拟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办法;负责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我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区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区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县(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居民委员会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拟定我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区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10、拟定我区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11、组织、协调城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城乡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2、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工作和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13、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4、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15、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16、研究提出我区老龄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17、研究提出全区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18、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乡、镇、街道办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19、指导乡、镇、街道办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2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草拟我区社团管理行政办法;负责区内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草拟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办法;负责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我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区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区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县(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居民委员会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拟定我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区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10、拟定我区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11、组织、协调城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城乡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2、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工作和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13、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4、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15、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16、研究提出我区老龄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17、研究提出全区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18、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乡、镇、街道办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19、指导乡、镇、街道办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2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宿城区民政局领导分工
编辑1、徐 柏:宿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区双拥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主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帮办;分管党风廉政,政行风建设,信访稳定,财务工作,办公室工作。
2、丁致中: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徐柏同志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及政行风建设。负责优抚安置,老龄,慈善总会,策应扶持;分管优抚安置科,婚姻服务中心,虚拟养老院工作。
3、车以华: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区双拥办副主任,协助徐柏同志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社会事务,福利企业,社团登记;分管双拥办,干休所,救助管理站。
4、傅 剑:区双拥办副主任,协助徐柏同志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双拥办日常事务,城乡社区建设;分管青年、妇联、工会、计划生育和网络问政工作。
5、张建强:协助徐柏同志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乡低保,救灾救济,社会救助,慈善救助,敬老院建设;分管低保科,救灾救济科。
宿城区民政局内设机构
编辑一、 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务、信息、统计、档案、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各股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规普及、教育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离退休等;负责民政系统总结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和全区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二、优抚安置科
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党政机关、人民警察、民主党派、中央财政开支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革命烈士;举办荣军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做好人民政府的参谋,制订和贯彻各项退伍安置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生产和生活,联系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安置工作;调查研究退伍军人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社会事务科
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行殡葬改革,监督丧葬用品的经营,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本区行政区划布局;编制本区乡镇村设置规划;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行政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配合搞好勘界工作;负责区域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本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方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检查地名档案;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指导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区实施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办法;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四、救灾救济科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救灾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查灾、核灾、报灾、掌握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接收和分配捐赠的款物;管理、发放救济款物;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发展院办经济;指导农村贫困户(含优抚对象和残疾者)脱贫致富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五、低保管理科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实施,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批、低保金发放、低保档案的管理,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督促落实上级关于低保对象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以及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县(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六、财务科
研究草拟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区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金和基建工作;指导局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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