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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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0.03.29
实施时间
2000.03.29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近期召开。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的规定,1999年底榆林地区总人口为329.82万,按人口计算,可以增加代表名额132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不超过45人。据此,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72名,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33名。
词条标签: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