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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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8.09.17
实施时间
1998.09.17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如下:
东城区 23名
西城区 23名
崇文区 23名
宣武区 23名
朝阳区 29名
海淀区 29名
丰台区 23名
石景山区 21名
门头沟区 21名
房山区 23名
通州区 23名
顺义区 23名
大兴县 23名
平谷县 21名
密云县 23名
怀柔县 21名
昌平县 23名
延庆县 21名
词条标签:
规章制度